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www.cyccf.org.cn  2016-01-01 11:4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维护基金会和捐赠方、收益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基金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预期目标,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的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该制度包括专项基金立项、专项基金实施、专项基金资金使用、专项基金监督等的管理。

第三条 在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立项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专项基金为:在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有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所设立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立项可行性调研报告(包括发展纲要)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第二代身份证,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发起基金自然人的从业经历介绍。

(五)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会审议批准。设立名称应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XXX专项基金。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最低数额原则上应达到100(壹佰)万元人民币(或等价物资)以上。

第八条 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不动本基金的公益支出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公益支出从本金中直接支出或从增值资产中支出,但年度结算时,专项基金的资产额不得低于发起申请时设立的基础额。

第九条 专项基金又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单位)一次或多次捐赠,限定资助指向的资金。开放式基金是指由国内外各界捐赠人(单位),多人或多单位净值而构成的基金。

第十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基金会须配备专职人员,行使该专项基金管理职责。

第三章  专项基金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双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协议包括:

    (一) 专项基金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 发起方的基础资金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

    (四)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五) 基金会工作经费提取的比例。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X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委会)。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度,对专项基金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管,负责整个专项基金的日常协调管理、监督、评估验收、定期汇报,确保该专项基金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达标。

第十四条 基金会作为法人主体,代表专项基金会对外签署所有协议,专项基金执行人不得对外签署未经授权的任何文件及合同。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宗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金会按照相应管理部门对专项基金进行预审、评估、实施服务、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四章  专项基金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该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专项基金管委会编制工作计划、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等,经基金会财务中心确认,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应督促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单位依照预算及协议的约定,如实、充分执行,确保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据协议约定的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该专项基金拨付资金,专项基金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募集的捐赠款,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款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财务工作由基金会财务中心负责。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报基金会领导批准。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遵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可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运作,也可委托基金会运作,其增值资产统一进入基金会账,用于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可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项公益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基金会提交公益项目或活动工作简报(同时报送电子版)。

每半年专项基金向基金会提交工作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告包括:年度募集情况、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非货币捐赠进库出库情况,专项基金实施后影响力及受助人受益情况,各项活动宣传资料。

第五章  专项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专项基金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违反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专项基金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基金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专项基金基础金30%;持续时间不足一年以上;或二年内未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基金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的监督及审查规定

(一)监管职责:根据基金会章程及管理办法,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运行及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

(二)管理措施:专项基金的形象标识,宣传方案、公众号发布,需报基金会备案。

(三)专项基金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该专项基金的责任,直至撤销其专项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依据协议完成约定的项目内容后,或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基金会批准终止时,需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领导,以基金会的平台为基础,共享资源,实现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互补;非限定性支出统一由基金会分配及实施;配合基金会统筹公益项目安排;支持和配合基金会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专项基金评估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该专项基金终止,由基金会专项基金管委会进行结项,由秘书处办公室对所有文件进行归档处理。

第七章  专项基金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对该专项基金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督促该专项基金对上报的各项数据信息准确并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利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该专项基金的进展及成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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